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 有人說: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問題永遠存在。古往今來,凡有男女的地方,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風流韻事。儘管許多愛情顧問、婚姻專家著書立說,講什麼「但願人長久,千里共蟬娟」;講什麼「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講什麼「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講什麼「愛情的本質是奉獻」......。可是,性愛終究是性愛,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外遇就難以禁絕。儘管「通姦除罪化」的呼聲響徹雲霄,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困擾著世間男女。 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在於婚外性行為,而不及於「精神外遇」,所謂「無性外遇」,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性外遇」,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道德層面的責難居多。 然而,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經常是相互為伴,甚至合而為一。說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然而除了性愛之外,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金錢的成分,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 婚外情(外遇)的危機處理策略 當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元配的反應是憤怒、不滿、傷心、懊惱、不安、恐懼、自怨、自責、丟臉、羞愧、沮喪、妒嫉等各種複雜情緒會一湧而來,有很多人甚至會有被出賣的感覺。面對另一半的外遇,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其結果也會有所不同。當然,外遇的危機處理方式,因人而異,並無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模式。常見的外遇處理策略如下:
(1) 壓制策略 許多婚外情如果曝光,會造成外遇者及第三者的許多壓力及傷害。因此,當元配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經常會有興師問罪的舉動,讓外遇曝光,甚至訴諸媒體,這對於那些富商巨賈或公眾人物而言,更是一個致命的打擊。 在法律上,元配握有捉姦的權利,捉姦之後,依法可以提出告訴,追究外遇者及第三者的通(相)姦罪責,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撤回告訴,甚至還可以只對配偶撤回告訴,讓第三者單獨承擔刑事責任(註)。在民事上外遇者與第三者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元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甚至可以請求判決離婚並得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與贍養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八五條、第一○五二條、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2) 迴避策略 面對配偶外遇的壓力時,應先審慎度量內外形勢。 如果立刻與另一半或第三者攤牌,對自己反而不利;或攤牌之後會消耗太多自己的資源;或第三者條件形勢比人強,如果現在攤牌,反而自取其辱;或目前掌握資訊有限,以靜制動較為有利;或尋求、等待支援,由他人(例如另一半的父母、第三者的配偶)來處理比自己處理更為有利等情況時,元配如果採取迴避策略,暫不攤牌,可免自曝其短,又能爭取時間與空間,尋求後續的因應策略。
迴避策略,應注意下列事項: 1. 要冷靜理智面對配偶外遇事件,千萬不可感情用事,吵吵鬧鬧。 2. 要剛柔並濟,先柔後剛。先迴避甚或消耗第三者的優勢及氣燄,先支配外遇者,待第三者由強變弱,由優變劣之際,再轉守為攻,掌握優勢。 3. 迴避策略,並不是視若無睹,像鴕鳥一樣,眼不見為淨。而是在於以我之「逸」以代彼之「勞」(當外遇曝光時,外遇者及第三者,大多會惶恐躊躇,甚至自亂陣腳),就能審時造勢,掌握有利於己的形勢。 4. 迴避策略,並不是逃避,也不是守株待兔,而是要靜觀勢態,然後「知己知彼」,使我有「逸」之機,能夠控制主動權,支配形勢發展。 5. 促使另一半出軌的情況,例如性生活不協調、溝通不良、性格不合、中年危機、生活壓力、觀念與認知的衝突、夫妻角色協調不當等,都是會促使另一半往外發展,另結新歡的原因。而外遇通常都有脤絡可尋,平時就應多關懷另一半,注意各種外遇的軌跡及訊息,以預防外遇的發生。在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更應了解促使另一半外遇的真正原因,努力改善夫妻關係及婚姻生活,避免使婚姻狀況更形惡化。 6. 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應先冷靜以對,先行了解外遇的來龍去脈,誠心了解外遇的緣由,查明外遇的類型、外遇的對象,才能「知己知彼」,化解外遇的危機
(3) 圍堵策略 許多女人都知道,要控制男人的行動只要抓住下列三點: 1. 性:性對男人而言,是婚姻生活中相當重要的一件事,也是造成男人偷腥出軌的理由之一。因此許多女人為避免或降低男人婚外情的機會,都會想盡辦法維持女性的魅力與性感,甚至不惜以金錢來塑造女性的美,為的就是控制掌握男人的性需求。 2. 金錢:男人如果沒有錢,想要搞出什麼名堂,絕非易事。因此許多女人在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第一個會先想到控制男人的金錢。 3. 時間:男人縱使沒有錢,但是只要有時間,仍然可以憑其才華或三寸不爛之舌來玩出花樣。因此,許多女人認為控制男人金錢後,只要能夠再掌控其時間(例如陪他交際應酬、假日陪他打高爾夫球、安排全家渡假),男人就會像孫悟空一樣,怎麼也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心。 其實,圍堵政策並不是化解外遇危機治本的方法,女人即使能 夠控制男人的性、金錢及時間,但是如果留不住男人的心,男人遲早仍會逃離這個家而另結新歡。
(4) 妥協(容認)策略 當第三者與元配二方均互不退讓,而元配又不能擁有優勢時,如果直接衝突、攤牌將會造成更大的危機,許多元配會採取妥協(容認)的策略,以免衝突態勢昇高,婚姻破裂,甚至帶來玉石俱焚、兩敗俱傷的後果。 在外遇的事件中,採取妥協(容認)策略的常見情形有: 1. 元配因為害怕獨自一人過日子,情願依賴他(她),寧願選擇在不完美的關係中得到一點點的牽絆與關愛,而允許另一半外遇。 2. 元配自己有外遇,根本無法理直氣壯地責難另一半,或希望另一半外遇來減輕自己的罪惡感,因此默許、容認另一半出軌。 3. 有些人結婚的目的就是為了有舒適的生活,為了維持這方面的條件,就必須容認另一半有外遇的情況。有許多嫁給了有權有勢有地位的人,例如富商巨賈、政治家、知名藝人、作家等,做太太的願意容認先生的不忠,為的是要繼續這段婚姻關係,以換取先生所能給予的尊貴身分地位及所需要的經濟來源。 4. 為了孩子,勉力維持這個家,又怕失去經濟上的奧援,只好妥協或容認另一半外遇。 5. 深信另一半外遇是因為一時的迷惑,時間一久,失去了新鮮感及刺激性,就會倦鳥歸巢,回到自己的身邊。
(5) 退讓策略 當第三者條件優於自己,形勢比自己強時,許多元配會採取退讓策略,尤其當元配早已厭倦婚姻或疲於應付婚姻的狀況時,退讓可以避免損失擴大,有時還可以藉退讓而取得一些資源,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權、贍養費等等。 有時假「退讓」之名,讓另一半提早現出底牌,在元配與第三者間作個抉擇,而不是像鐘擺一般在兩邊搖擺不定。有時元配採取退讓策略,會促使另一半省思婚姻的認知,在置之死地而後生的策略運用之下,另一半反而不再明目張膽或一再拈花惹草,而浪子(女)回頭,與婚姻伴侶重建家庭關係。 當配偶有外遇時,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 (1) 瞭解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婚外情的問題,並不是只有三個人的問題,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糾結難解。 當外遇發生時,元配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可以捉姦、可以提出通(相)姦的告訴、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第三者通常較為優勢,攤牌的結果,元配未必能夠佔到任何便宜。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經常會因憤怒而喪失理智,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點,讓第三者乘勢而入,在一消一長之間,元配反而變成弱勢的一群,婚姻甚至就此終結瓦解。 其實,外遇問題的處理策略,並沒有一標準的公式,許多婚姻問題專家的建議,對某些人而言,確實能收到一些好的效果,但對某些人而言,卻可能會水土不服,越攪越亂。這是因為每對夫妻的婚姻狀況各有不同,就像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因此,婚姻諮詢專家在開處方箋解決婚外情問題之前,一定會先瞭解諮詢者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對症下藥。
(2) 面對外遇問題的心理建設 許多人在面臨另一半外遇的衝擊時,常會被自己的情緒弄得六神無主,而在處理外遇問題的技術上,顯得笨拙無比。 其實,婚姻問題本來就是錯綜複雜,有許多所謂婚姻專家,他們能夠著書演講,但是仍然不能很妥善圓滿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可見婚姻問題的複雜性。而一般人本來就缺乏處理婚姻問題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其不能冷靜、理智、有條理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 面對外遇的問題,總不能一味逃避,遲早都要有一個結果。除了必須冷靜之外,下列心理建設極為重要:
1. 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心中總是茫然無緒,到底自己還要不要這個婚姻?能不能完全寬恕曾經背叛自己的另一半?自己所追求的人生是什麼?在乎婚姻的是什麼?連自己都沒有定見及認知,如何能掌握解決問題的方向?因此,處理外遇問題第一步,就是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2. 確切瞭解自己要怎麼做(如何做)? 能夠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才能進一步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是採取壓制策略、迴避策略、圍堵策略、妥協(容認)策略,或是退讓策略,一切取決於自己的決定。 3. 真正的去做(實行階段) 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之後,接下來的就是要真正去做、去實行,否則一切都是空談,一切還是回到原點。千萬不要太相信自己的直覺,而自以為自己最了解另一半,其實,婚姻存有太多的盲點,這些盲點經常就是外遇問題的徵結所在。多諮詢專家的意見,尋求社會支援系統的幫助,再加上自己理智的判斷,真心誠摯地去解決問題,才是處理外遇危機的最好策略。 結 論: (1)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法律為維護夫妻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設有通(相)姦罪的處罰規定。因此,縱使夫妻感情觸礁,分居多年,只要沒有依法簽字離婚且為離婚戶籍登記,在法律上仍屬有配偶之人,這種有名無實的夫妻,如果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仍是通姦罪處罰的對象,應特別注意。 (2) 外遇並不是男人的專利,根據專家的調查報告,女性外遇的比例已有直逼男人外遇的趨勢。尤其新時代女性,追求自我,性開放已經不再是罪惡,「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只要性,不要愛」,已是現代男女交往的通關秘語。然而,在「通姦除罪化」之前,只要有婚姻的形式存在,夫妻雙方均受法律的保障。刑法通姦罪的規定,在處罰違反貞操義務的一方,不僅保護女性配偶的權益,同樣保護男性配偶的權益,女性如果外遇通姦,男性的配偶,依法仍有捉姦的權利,只要罪證確鑿,外遇者仍然要付出代價。 (3) 通姦罪及相姦罪,依法配偶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者,則不得告訴。但所謂「事前縱容」,係指在通姦之前,放縱或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而言。至於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院字一六○五號)。惟縱容行為,必須有積極的意思表示,如僅知有通姦的事實,緘默未表示意見,尚與縱容之情形不同。故如夫妻協議分居,甚至夫已言明「如果妳另有男友,我就簽字離婚!」等語,尚不足以證明夫對妻之通姦行為有事前縱容之意思,妻千萬不要以為自此即可「自由自在,諸法皆空」,如有通姦行為,夫如依法提出告訴,妻仍難免於刑事責任。 (4) 夫妻感情倘若觸礁,應共同面對事實,以理性、冷靜的態度尋求解決之道,而不是非要將對方綑綁在惡質的婚姻生活中。其實,就許多角度而言,離婚並不見得不好,社會上從一而終的觀念漸已改變,與其將雙方綑綁在惡質的婚姻生活中,互相傷害,甚至傷及無辜的子女,不如勇敢地走出婚姻的陰影,對當事人及孩子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婚姻沒有出軌,雖然並不能表示愛情絕對忠誠,但是如果外遇出軌,絕對是對婚姻、感情的背叛。當愛情褪色、情感變調時,像鴕鳥般地一味逃避,並不能解決問題。你是繼續拖著受創身心勉強維持已經千瘡百孔的婚姻?還是運用法律的大斧砍斷鍊住兩人的枷鎖?一切仍要取決於自己理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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