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感謝親愛的"水精靈"提供的法律常識.. 希望對大家都有幫助.. 這是ㄍ老問題~~~2002年來有成大學生使用mp3觸法 而也有ez提供傳輸下載音樂判決無罪˙˙˙˙˙ 智產權ㄉ法條是近年來ㄉ新訂法例˙ 內容不是很完善也無明確認定ㄉ標準 案例很多但都無一定ㄉ準則!! 多數判決是看法官個人ㄉ認定與否(自由心證) 簡單說大多數法官ㄉ判決如下:以營利為目的為故意(惡意)有罪 單純以個人娛樂不為定罪~~~~ 如果你要討論法律問題要具備基本"法理"基礎 否則說再多你也不一定明白喔!!當時我修這ㄍ學分也是很頭痛 以下資料提供給你參考: 網路使用者取得MP3音樂檔案方式可分為五種: (1)從提供MP3的網站(website)直接下載; (2)從個人架設的FTP網站下載; (3)透過網站交換平台,搜尋MP3音樂檔案所在,進而從其他網路使用者處下載; (4)從他人處,利用儲存媒體(磁片、光碟等)直接複製取得,以及 (5)將自己的音樂CD直接轉錄成MP3音樂檔案。 一般而言,網路使用者若本身已擁有了合法的實體音樂CD,則將之轉錄為MP3檔案,並於電腦上或其他數位音樂播放設備上(如MP3 隨身聽) 供個人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之範圍,不需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網路使用者從網站,下載經過合法授權之MP3音樂檔案,並將其複製,使用於其他數位音樂播放設備上,也是可被認為屬於合理使用之範圍。除了前述這兩種使用型態外,網路使用者若從非法、未經授權散佈之網站或FTP站,取得MP3音樂檔案,較難主張合理使用,而可能需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網路使用者明知而且有意從事下載的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至少必須承擔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在通常情況下,很可能也有刑事責任的適用: 依照我國刑法第16條之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網路使用者若主張 (1)其少量下載MP3音樂檔案,或 (2)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使用,而誤認為其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僅能做為法院量刑或判斷損賠額度之參考依據。 相同的,透過網路平台(如Napster和其他類似服務之網站),提供MP3音樂檔案名稱之提供者,亦難主張其提供音樂檔案下載(或稱交換)是合理使用。 (1)不知網站、FTP站,或網友所提供之音樂檔案是非法,或 (2)確信網站所提供的MP3並未違法,或者 (3)至少沒有任何資訊可以得知被下載的MP3可能違法或被禁止,此時下載音樂僅是供個人聆聽使用,雖然仍然不符合「合理使用」,但因為網路使用者並無故意甚至過失,因此不需負刑事和民事責任。 當學校、媒體或音樂唱片業者已經多次宣導不可以下載,或者網站上列有不得下載或僅供試聽的,此時很難推論該網路使用者是不知情的。
1. 架設網站或FTP站,以供他人下載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MP3音樂檔案,無主張合理用之餘地。
2. 如果網路使用者明知其所獲得之MP3音樂檔案是侵害著作權,仍將音樂檔案下載後燒錄,並且販售或贈與他人,不論有償或無償,都屬於散布非法的重製物,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二款之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
3. 網路使用者將MP3音樂下載,知道該MP3不合法,即使第一個侵害著作權的並非該網路使用者,而是提供MP3網站或FTP站的作為,此時網路使用者與網站侵害了同一個著作權人的法益,且其行為亦與與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相違背。
4. 網路使用者
至於網路使用者知不知道網站下載MP3是違法的,必須依客觀的證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