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分享不違反著作權法

2006101210:40


我想‥大家都很希望知道,部落格的分享,怎樣才不違反著作權法?

我整理大家提供的資料,提供參考﹕

 

1.請看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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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片引用自  ☆珊瑚海★♀

 

 

2.請看看部落格隱藏的危機

部落格隱藏之著作權危機2006-8-6
文/簡榮宗律師、洪毓

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網站使用功能的推陳出新,被稱為「部落格blog」的「網路日誌」,儼然已成為時下流行之個人抒情園地。「部落格」是一種可以讓使用者在網頁上發表個人想法,並提供他人回應的網路平台,然一般人於使用個人之部落格時,除了喜歡於其上抒發心情、發表個人創作外,亦常將個人欣賞之音樂、文章、圖檔或是短片刊載其上,以供他人點選閱覽。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種刊載他人著作之「分享行為」固然能令個人部落格增色不少,但如果大量使用且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則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所謂著作權,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換言之,著作人於完成其著作後,即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即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以及禁止不當修改)及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散布、改作及公開傳輸權等),任何人未經授權原則即不得加以利用。因此,倘部落格版主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即任意地將音樂(音樂著作)、歌曲(錄音著作)或文章(語文著作)、圖片(美術著作)刊載於個人部落格上,即有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及「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之虞。

所謂「重製權」,乃指「重製行為」係著作權人之專有權利;而「重製行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所謂「公開傳輸權」,乃指「公開傳輸行為」係著作權人之專有權利;而「公開傳輸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則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因此,倘部落格版主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其著作上傳、下載、傳送或儲存之行為,即可能已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而若將其著作刊載於個人部落格上,使部落格瀏覽者可以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選擇想要接收之著作內容之行為(對公眾提供),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之規定。

不過,並非所有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利用其著作之情形,即當然侵害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基於調和社會公益之目的,於第44至第63條設有特定規定,使用者於著作之利用如係符合該等條款「各別合理使用」之情形,則無侵權之虞(部落格版主較常主張者,可能為第51條之「個人或家庭之非營利使用」或第61條「時事問題論述之轉載」);同法第65條第2項並設有「概括合理使用」條款,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基準,以判斷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而且,縱部落格版主之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於利用時,仍應尊重著作權之「著作人格權」,以免觸法。

綜上所述,部落格版主如欲刊載他人的著作,除符合前述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可能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依法可處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以及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況本文以為,部落格版主未經同意刊載他人的著作之行為,可否依法主張「合理使用」尚有疑義,因部落格刊載之內容,係供不特定多數人依其選定時間、地點隨時瀏覽觀看,倘著作人之心血可任意讓他人重製或轉載使用,勢必對該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產生影響,而可能無法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之要件。因此,部落格版主切莫抱著僥倖之心理,認為一切行為均可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責,於利用他人著作前,還是先徵求著作人之同意,以免產生爭議!

 

以上文字引用自  糟先生

 

下載新歌供播放 女學生挨告
更新日期:2006/08/02 10:15
根據自由時報今天出刊的報導指出,刑事局昨天循線逮捕了一名,在網路上下載歌曲,並放在自己所屬部落格供人播放收聽的16歲女學生。女學生表示非常後悔,也允諾不會再犯。而她所下載歌曲的網站是在香港,目前唱片公司已經跨海提出告訴年僅16歲的女學生,當時就是從這個「星樂網」下載了四首七月底才發行的新歌,而且還張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供網友播放收聽。雖然事後她已經將歌曲刪除,不過因為唱片公司已經報案,所以警方還是依法將女學生逮捕。提醒您不要非法下載



 

部落格供下載新歌 涉侵權

很多網友喜歡透過網路「部落格」分享他人著作,不過警方今天提醒,這樣的美意,可能涉及侵權之嫌。

蘇姓少年因為提供國內知名F.I.R飛兒樂團尚未發行的四首新歌供網友下載,遭刑事局偵九隊三組依侵害著作權移送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偵辦。


日前 F.I.R 飛兒樂團新專輯「飛行部落」尚未正式發行時,就有「飛行部落」、「 Get High 」、「天天夜夜」、「雨櫻花」等四首新歌已經在網路部落格(blog)上流傳,刑事局偵九隊三組接獲 F.I.R 所屬華納唱片公司報案後著手偵查。


警方查出蘇姓少年瀏覽申設在香港的音樂分享論壇網站,下載 F.I.R 飛兒樂團當時尚未發行的這四首MP3檔案後,上傳到自己申設的部落格,再以標題「《試聽》F.I.R-4首新歌完整版」公開在網路上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經警方今天通知到案說明,蘇姓少年對犯行坦承不諱,全案訊後移送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偵辦。


偵九隊三組指出,國內最近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部落格版主普遍引用他人文章、圖片或音樂豐富自己部落格內容,這種與網友分享他人著作的行為,已牽涉到著作權法重製規定;而部落格版主放在網誌內的音樂,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警方提醒網友應注意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不可一味以分享之名侵害版權所有人的權益,在部落格中播放市面上流行的音樂,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


利用他人著作,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日電】

 

以上文字引用自  糟先生

 

 

以下文字來自:http://www.law-center.net/forum/viewthread.php?tid=1536

[轉載] 2005/05/13  中時電子報  即時新聞

服飾店播放未授權音樂 北檢:違法
中央社


知名休閒服飾「吉甫國際公司」 (即UNICORN連鎖店),未取得授權就在門市播放國語流行歌曲,被「中華音樂仲介協會」蒐證、控告其違反著作權法,雖然吉甫公司辯稱,以家用音響播放不算「公開演出」,但台北地檢署仍認為此舉觸法,將吉甫負責人吳祚大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起訴指出,「中華音樂仲介協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派員前往吉甫位於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的直營店側錄,發現店內正播放「一起去巴黎」、「兩個冬天」、「東京之吻」等多首歌曲的專輯CD,此外,另有多家其他門市連鎖店播放其他未授權歌曲,因此向台北地檢署控告吉甫違反著作權法。

吉甫負責人吳祚大透過律師辯稱,公司雖確實未和中華音樂仲介協會完成「音樂公開演出」的授權契約,但吉甫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明文規定,除非「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擴大播放效果」,否則以一般家用的音響播放未授權音樂,不算「公開演出、播放」,未違反著作權。

被告律師在開庭時,也檢附智財局的函文,此外,吳某也辯稱,他曾再三告誡員工,不要在店內播放流行歌曲,因此公司沒有故意違法,音樂仲介協會控告,只是員工個人行為。

檢察官認為,「UNICORN」復興南路店所播歌曲,既屬未經授權,自不應公開播放,不因播放器材不同而有適法問題,因此認定吉甫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公開播送」的侵權行為,將全案起訴聲請簡判,至於其他分店播放內容,經查僅屬廣播節目,不構成違法。

不過檢方不諱言,起訴內容影響範圍很廣,因為若法院最後判決無罪,未來舉凡小型店面的餐廳、超商等公開營業場所,都可以「家用音響非擴大設備」為由,鑽法律漏洞,因此在判決確定前,智財局有必要說明清楚何謂「加裝擴音設備」的定義。

轉貼自過去式

 

延伸閱讀

http://www.ifpi.org.tw/legal/2005年判決.htm  重大判決報告

引述資料要注意什麼?

Midi 音樂廳停擺  

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我想大家很想知道~~怎樣分享才不侵權呢?

不侵權的音樂 請參考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