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2006101105:52

【轉貼】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在部落格內,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供人試聽、下載音樂,是違法的。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blog-ger)因此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律師指出,部落格作者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部落格作者放在網誌內的音樂,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近幾個月,各地地方法院判決相繼出現,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內設音樂檔案,供登入部落格的人聆聽、下載,而被判刑的案例已有四例,值得網友提高警覺。

 

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雖不重,且可易科罰金,但是對於部落格文化已投下一個震撼彈。這些被判刑的部落格作者,有的是在部落格內,設置多達400至500首的音樂檔案,供不特定的人士試聽、下載;有的則是以超連結的方式,連結不明來源的音樂網站,讓網友可以聆聽音樂。相關地方法院判決顯示,這些行為,均已觸犯著作權法。

 

很多部落格作者不甚清楚「公開傳輸」的意思,陳家駿指出,只要是向公眾提供可以隨時擷取的著作,即以符合「公開傳輸」要件,此一行為,並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的傳輸或接收行為為必要,只要是處於可以傳輸或接收的狀態已足。

 

換句話說,部落格作者設置音樂檔案,已使部落格內容置於公開傳輸或接收狀態,因而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均是由國內各大唱片公司所提出的告訴,陳家駿指出,這顯示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已注意到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也會要求收費,部落格版主應更加注意。

 

【2006/10/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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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尊重智慧財產權│
│本文只摘錄重要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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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合理使用? 難圓其說
 
記者/李娟萍

多數的blogger可能不知道,一旦blog內附隨的音樂使用量過大時,blogger即不易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而有觸法的危險。尤其台灣的著作權法尚有刑責,當檢警人員突然到家中查扣電腦時,身觸刑法的blogger,只能目瞪口呆,還不知自己犯了什麼罪。

 

事實上,blogger在網誌內放置歌曲的行為,因未能取得音樂著作權人授權,在理論上,本來就有侵權的風險。部落格內的歌曲,是供不特定的網友聆聽,在浩瀚無際的網海中,實不知有多少人,可以隨時聽到這些歌曲,如果放置的音樂檔案數量又很大,則此一利用音樂著作的行為,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blogger因此很難主張公開傳輸的合理使用。

 

依照目前各地地法院的blogger侵權案的判決也認定,部落格作者利用別人音樂著作,但未取得其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行為,一旦遇到音樂著作權人主張其權益時,部落格作者即使沒有商業行為,但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因而各地法院的判決,均一致認定,部落格作者是有罪的。

【2006/10/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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